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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

时间:2022-08-30 10:42:12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承包合同范文锦集6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承包合同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承包合同范文锦集6篇

承包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甲方锅炉设备正常维修保养,保障设备正确操作与安全运行,延长甲方锅炉使用寿命,使用户无后顾之忧,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锅炉维保工作承包给乙方,特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给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及方式:

  合同期内,对甲方锅炉进行两次维保,并提供报告书,说明检修、保养情况,以及设备现时状态。检修时重点解决以前锅炉运行突出的故障现象,全面对燃烧机进行维修保养。达到甲方锅炉设备全年正常运行之目的。具体包括:

  1.对炉本体检查维护:保温材料检查、隔热材料检查。

  2.燃烧机机械部分检查维护:传动部分检查、紧固部分检查、风道系统检查、叶轮及挡板部分检查、供气阀组检查、密封检查、风压气压开关检查,并对检查出的故障或隐患进行维修,使设备正常运行。

  3.燃烧机电器部分检查、维护、调校:电机绝缘检查、接触器检查、热保护检查、接线检查、电离子棒功能检查、电火变压器检查、点火电极检查、伺服马达检查、检漏功能检查,并对检查出的故障或隐患进行维修,使设备正常运行。

  4.对燃烧机供油、气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检查维修。

  5.锅炉控制柜及控制电路的检查维修。

  6.锅炉附机配件检查维修包括:压力调节器、浮筒式液位计、双色水位计、板式水位计、水位计附带旋塞阀。

  7.以锅炉附带各种报警、保护功能检查维修以保证其正常工作,其内容包括:燃油、燃气阀组检漏功能,燃气气压保护功能,油泵、油压调校,火焰检测熄火保护功能,风压保护功能,高低水位报警保护功能,气压报警保护功能。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维保人员提供相应配套的水、电等便利条件;

  2.提供机组相关的材料说明及管路设置情况;

  3.对乙方维修人员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甲方的热水机组进行维护保养;

  2.做好年度维修、保养,确保机组正常运行;

  3.定期(每月2次)对燃烧器三级过滤网进行清洗;

  4.对水处理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对水质抽样分析,检验;

  5.定期对主机清洗,平时加药、煮炉(本项单独计费);

  6.接受甲方对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以上条款采暖期间跟踪服务。

  7.保证以上服务全方位、优质、高效、安全、及时、规范;

  8.保证操作技术人员,所需更换零部件、材料优先及时提供;

  9.保证所更换的零部件性能良好,所更换零部件自更换之日起两个采暖期内包修;

  10.保证接到报修电话后维修人员半个小时之内到达,并开始维保工作。

  11.保证在锅炉停止运行后50天内完成南院锅炉系统所有保养工作(本地无配件,购买时间不计入)。

  12.在非维修时间,保持供暖管网系统充水保养。

  四、合同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元)

  五、付款方式

  首次付款在锅炉运行60日后七日内付20xx元,维保工作结束后七日内付清余款。

  六、有效期限

  本合同书自20xx年11月20日起开始执行,至20xx年4月10日终止。

  七:违约责任

  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每次按50~200元人民币从余款中扣除。甲方如有违约,每次按50~200元人民币在余款中增加。双方均有诉讼的权利。

  八、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之一方如将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者延长,需提前二个月向对方提出方可生效。

  2.合同有效期间如遇地震、洪水、火灾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时,本合同不生效,双方均不承担相关责任。

  3.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4.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承包合同 篇2

  甲方:xx村九组

  乙方:xx村十二组村民李xx

  xx合作社于 xx年搬迁到九组,该址对换给九组集体所有,为了充分利用土地,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甲方将原合作社旧址承包给乙方发展企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原合作社:东西长 米,南北长 米,面积为 亩,现有破瓦房11间,承包给乙方管理使用。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交承包款 元,乙方必须在使用前先交当年的承包款 元后使用。

  三、合同期为xx年1月1日一xx年1月1日,为期xx年。

  四、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建的一切不动产归甲方所有,机器设备等动产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水、电设施及费用甲方不负责。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负责绍修甲方现有房屋,合同到期保证正常使用。

  七、合同到期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双方重新协商,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使用。

  本合同一式4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xx村九组 乙方:xx村十二组村民李xx

  代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承包合同 篇3

  一、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及控制策略

  (一)税收风险分析

  在实践中,由于水电费用都是由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进行代收,实际承担水电费用的主体是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是租用或借用甲方的水表或电表,因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用,往往是由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建设方或甲方进行代缴,并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应给予施工方的工程款中进行扣缴。 这中由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因为,施工方承担的水电费用,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而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的发票台头是建设方的名字,建设方把该张发票交给施工方进行账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xx]40号和 国税发[20xx]80号文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票和非法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因此,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发票台头是建设方名字的发票,该发票给予施工方入账是不可以在施工方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控制策略

  为了控制和化解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施工方与建设方在签定建设总承包合同时,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方代施工方缴纳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并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工程结算款中进行扣缴。建设方必须把扣缴的水电费发票或水电费分割表和扣缴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交给施工方进行人账。

  二、“甲供材”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策略

  所谓的“甲供材”是指建设方(或称为甲方)基于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从事施工的考虑而由建设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由于“甲供材”分为建筑施工合同的甲供材、装修合同的甲供材和安装合同的甲供材,三者涉及到建筑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现分析如下:

  (一)建筑施工合同[①]中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及控制策略

  1、建筑施工合同中“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1)营业税风险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例

  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另外,有些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会与甲方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这也存在营业税风险.比如,一份建筑合同,“甲供材料”价款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在签订合同时,施工企业可能会与甲方签订70万元的纯建筑劳务合同。这样的话,施工企业只收取了甲方70万元劳务款,肯定开70万元的建安发票给甲方,甲方必然会以其购买材料所索取的30万元材料发票和70万元的建安发票入账,这样的合同和账务处理处理,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出,有可能要求甲方,也有可能要求施工方补交30万元材料款作为计税依据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风险

  “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令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2、建筑施工合同“甲供材”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针对“甲供材”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方面来规避。 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签定的”甲供材”合同,必须给予甲方开具包含甲供材营业额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而不能与甲方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然后只对建筑劳务款开具建安发票,因为, 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虽然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但在工程结算时,工程产值必须含有甲方提供材料的价值,这就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虽然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时,甲方提供材料的营业税也要施工方承担.。

  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愿意与施工方签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可不可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呢:

  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

  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再次,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划拨给施工方,然后由施工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如果材料采购款直接从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话,则甲方、施工方和材料供应商必须签定三方协议,协议上必须有三方签字,且协议内容是: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同时要注意的是,施工方必须对其委托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部分,视同收到甲方的预收工程款,给甲方开具建安发票。

  最后,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顾虑,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那里购买材料。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施工承包者自行购买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所进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买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买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甲供材”给施工方造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另外,还要避免二种错误的做法:一种是甲方转售材料的现象。即甲方自购材料,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开发成本。然后,甲方再将材料销售给乙方,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就工程造价合同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并缴纳营业税。这种甲方平价买进平价卖出,给施工方开具的发票,表明上看来没有增加甲方的增值税和施工方有材料发票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是不符合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销售商品所有权的行为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甲方把购进的材料发给施工方进行施工并没有把材料的所有权转移给施工方,其所有权还是在甲方,不构成销售的法律实质,再说甲方没有建筑材料的销售资质或销售建筑材料的经营范围。

  第二种错误做法是,甲方以材料销售发票入账就无税务风险。

  例如,某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一个工程,工程价款1000万元,其中甲方供材800万元,乙方劳务200万元。该我公司以800万元增值税发票,200万元建安劳务发票入帐。800万元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缴建筑业营业税?由开发商缴还是由乙方缴?有无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公会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同时,《中华人民公会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中华人民公会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1000万的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合同内甲供材料800万,无论如何结算,建筑公司应按1000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在建筑业征管中,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承包方一般以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甲方30日内又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告甲供材料金额。因此,甲方发包人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应缴纳甲供材料费部分(800万元)的营业税额由工程发包方承担。因此,若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200万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建筑公司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二)装修合同和安装合同中“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1、税收风险分析

  安装合同的“甲供材”实质是“甲供设备”,所谓的“甲供设备”是指建设方购买设备,然后把设备发给安装企业进行安装的经济行为。安装合同和装修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是包工包料的情况下,设备价款和装修材料费用必须要缴纳营业税,特别是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设备和材料款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还得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6号)第三条(十三)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基于以上规定,装饰工程是由客户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可不计入承揽方的营业额纳税,但如果出现由承揽方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情况,还是要依混合销售的规定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控制策略

  针对装修合同和安装合同中“甲供材”的税收风险问题,必须采取以下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一是非一般纳税人的安装企业必须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甲供设备”合同;装修企业必须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甲供材”合同;

  二是一般纳税人的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必须成立一家独立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设备和装修材料的销售、批发和零售业务,该子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与建设方签定安装合同和装修合同。

  三、建筑总承包合同违约金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建筑总承包合同违约金现象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建设方违约而给总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二是总承包方违约而支付给建设方的违约金。这两种违约涉及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一)违约金的税收风险分析

  1、营业税风险

  建筑总承包合同涉及的两种违约金现象的营业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收取违约金的一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16号)文件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如果建设方违约而给总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总承包方向建设方收取的违约金是一种提供建筑劳务的价外费用,必须缴纳营业税,必须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否则是漏税的风险;如果总承包方违约而支付给建设方的违约金,建设方向总承包方收取的违约金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不需要向总承包方开具发票,否则是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风险

  建筑总承包合同涉及的两种违约金现象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支付违约金的一方怎样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收取违约金是否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面两种违约金现象的营业税风险分析,可知,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是决定支付的违约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关键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xx年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基于此规定,那么对未履约合同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能履行合同按规定支付对方的违约金,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 因此,建筑总承包合同中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

承包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承包租赁的_______地,自从甲方_______转租给乙方_______耕种,乙方一直无经验培植好这_______地,现造成很大损失,无法继续发展下去,经双方协商条例如下:

  一、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正式终止承包租赁合同。

  二、甲乙双方无债权债务。

  三、在乙方承包过程中,修了临时房一套,现暂时给_______居住。如有特殊变动的情况下,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四、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承包合同 篇5

  立合同单位 生产科(以下简称甲乙方)。兹根据本季度我厂生产计划,订立“三定一保”合同,双

  制造车间

  方议定条款如下:

  一、乙方本季度人造橡胶的生产任务定为1500件。4月、5月、6月各500件。

  二、乙方车间生产工人定额为90人。

  三、除乙方车问原有设备外,新装置的机械大车1部,甲方保证4月10日投产使用。

  四、乙方保证生产的人造橡胶质量完全符合标准;保证原材料消耗不超过定额 。

  五、甲方保证及时供运乙方所需要的原材料,如有原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乙方停工待料,由甲方负经济责任。

  六、乙方车间的产品如有废次品,由乙方负经济责任。

  七、乙方按时、按量、按质完成生产任务时,除正常奖金外,另外每季度可获得完成任务奖金1500元;如超产50%以上时,可获、得按上列奖金加倍计算的超产奖。

  八、乙方如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时,甲方发给乙方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领导津贴每季度每人30元;如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时,应给予经济处罚,扣发上列人员的全部奖金。

  立合同单位:

  甲方:×××生产科(印)

  代表人:×××(盖章).

  乙方:×××车间(印)

  代表人:× ××(盖章)

  见证:厂部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

承包合同 篇6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签约时间和地点

  1.1 本合同当事人

  1.1.1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1.2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2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3 本合同签订地点: .

  第二条 标的房屋

  2.1 标的房屋为位于 市 路 号 的由发包人持有的“ ”项目地上第 层整层(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发包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甲方同时将房产附属通道、楼梯、设施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场地、位置等提供给乙方及其顾客使用。

  2.2标的房屋总租赁建筑面积及其各部分租赁建筑面积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平面图范围内的实测建筑面积(不含该平面图范围以外的任何面积)为准。

  第三条 承包人有权使用的公共条件

  3.1 共用条件及构成

  3.1.1 共用道路:标的房屋四周发包人、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有管理职责的通道由发包人负责地面硬化,承包人之车辆、人员及顾客有无障碍通行权。

  3.1.2 地下停车场:位于标的房屋所在建设项目 层,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发包人承诺地下停车场向承包人所属车辆免费提供 个室内停车位,对顾客停车费给予免费提供(详见物业管理合同)室内停车场由发包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租赁用途和承包人经营使用权

  4.1 承包人承包标的房屋设立影视中心(以下简称商业项目)

  4.2 发包人发包标的房屋,可作为影城放映中心,且该项目的消防申批手续应经消防部门批准立项。

  4.3租赁期内,承包人对标的房屋有以自营、联营、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商业经营形式使用的权利。承包人以影视为核心,可以经营咖啡店(含快餐服务)茶座、酒吧、网吧、电子游戏以及其他与电影相关的商业配套项目。但原则上不得经营 F~ F有冲突的经营品牌,经营项目明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4.4 发包人承诺不向第三方提供别处发包人所有的房屋用于与承包人业务相竞争的品牌经营。

  4.5 因承包人以联营、合资、合作等形式使用标的房屋导致的第三人对标的房屋和辅助场地、公共条件及承包人使用范围内广告位的使用,视为承包人使用,该第三人不与发包人、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因上述第三人过错,给发包人和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租赁期限和计租日

  5.1 发包人于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二十年, 年 月 日为起租日。

  5.2 起租日以后每月或每年之相应日期为计租对应日。计租日至该日周年对应日为第一个计租年度,以后计租年度依此类推。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年”(如上年、下年、年度等)均指计租年度。

  第六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6.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该房屋在租赁期限内第一年至第五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第五年后

  6.2 承包人应于 内向发包人支付该 的租金, .

  6.3 除不可抗力应外。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违反本条约逾期60日不支付租金,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于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日内缴清应付之租金,同时按当年应缴租金总额的100%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6.4 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定金、租金、能源使用费和其他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日期以承包人付款票据出票日为准,在承包人付款前,发包人应先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或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收据(定金和代收费用可开一般收据)如甲方未及时开具正式发票的,乙方付款期限顺延。

  第七条 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7.1 在本合同签订以后,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书面确认标的房屋设计更改方案后10天内发包人需完成具备承包人进场装修条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房屋交付标准(见附件2)向承包人通知交房。

  7.2 发包人在具备房屋交付条件后,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办理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5天内派人现场办理交接。

  7.3 非因可以归责于承包人的事或不可抗力,发包人违反本条约定逾期通知交房,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不能交房,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发包人应按初始年租金总额的100%赔偿承包人的经济损失。

  7.4 标的房屋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非因可以归责于发包人的事由或不可抗力,承包人没有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与发包人办理标的房屋交接手续,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20天不办理移交手续,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初始年租金总额的100%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合同期内新增资产所有权归属

  8.1 合同期内,承包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之所有权属承包人;由发包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发包人。

  8.2 如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合同解除,承包人新增固定资产中,不可移动的装修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其余可移动的资产归承包人。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包括标的房屋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维护、修理和设备、设施更换)

  9.1 发包人或其委托人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另向承包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与标的房屋使用相关的下列物业管理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等款项:

  9.1.1 合同期内属发包人应完成的土建工程的维护、修理,包括大修、中修、急修等。

  9.1.2 发包人对其所投资形成的所有公共系统安装工程及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

  9.1.3 合同期内标的房屋场内、场外由发包人投资的所有设备、设施的正常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9.1.4 发包人负责标的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内的公共广场的绿化、保安、清洁卫生和环境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能源费、管理费等所有公共费用。

  9.2 发包人对其上述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和公共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持续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

  9.2.1 出现一般常见故障维修在接到承包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如不能在24小时内派人修复,乙方可代为修复,费用由甲方负担。

  9.2.2 大修、中修、急修,在合理时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

  9.2.3 标的房屋因承包人以外的任何原因比较严重损坏(注:本处“比较严重损坏”,指导致承包人停业或部分停业,或对承包人的商业经营利益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发包人应在该事实发生后30日负责修复。承包人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当年租金中予以扣除或减免。

  9.3 发包方对其负有更换责任的设备、设施,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后30日内更换完毕。

  9.3.1 需进行法定检验(如电扶梯年检)的设备,经维修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领取合格证或许可证。

  9.3.2 无需进行法定检验的设备,出现运行故障,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建议报废。

  9.3.3 使用说明书标明有使用期限的设备,使用期限届满。

  9.3.4 存在无法修复的质量问题。

  9.4 合同期内,由于发包人未及时维护、修理房屋和维护、修理、更换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系统和设备、设施,给承包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在发包人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承包人同时有权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的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对存在的房屋和设施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发包人超过48小时不进行处理,或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就会严重影响承包人经营的,承包人有权在未发包人书面认可情况下,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的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费用,经双方书面认可或法定程序认可后可直接冲抵承包人应付合同租金。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还应当免收维修期间的租金。

  9.5 标的房屋场内除发包人投资的设备、设施的物业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具体为:

  9.5.1 标的房屋场内保安、保洁。

  9.5.2 标的房屋场内所有机电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运行;如承包人及承包人顾客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设施、结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或更换费用,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9.5.3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内自行投资的设备、设施、装修及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修理、更新。

  9.6 发包人根据本条约定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发包人、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注:发包人、产权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承包人不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发包人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干预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行使相应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

  9.7 关于物业管理的责任划分及费用分摊,在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和本条约定的原则,在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上述物管原则签定《物业管理合同》时明确。

  第十条 投保责任划分

  10.1 所有权不属承包人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其保险责任归发包人。

  10.2 所有权属承包人的设备、商品和商业经营责任,其保险责任归承包人。

  第十一条 承包人保证事项

  11.1 保证其行为本合同签约人依法成立、在本合同期依法持续,具备签订本合同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题资格。

  11.2 保证每年度,应向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证照和文件,以便发包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续期,以维持租赁证照的有效性。

  11.3 保证具备装修工程设备工程、改造工程开工的全部合法批准手续,自行选定具有合法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安全施工,不得损害发包人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并应在竣工后取得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且应向发包人报送全套装修竣工验收文件和图纸。发包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

  11.4 装修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进行任何设施、附着物、构筑物重大添附、拆改、保证在施工前六日内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

  11.5 保证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标的房屋,并不得违法使用标的房屋,不能擅改变标的房屋的功能。

  11.6 保证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标的房屋和设备,不得损坏标的房屋和各类设备及设施。

  11.7 保证在改造及装修过程中和租赁期限内,不得破坏标的房屋的基本结构或有危及基本结构安全的行为,任何与结构有关的改变必须书面报送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标的房屋部分或整体使用权对与经营本合同约定业务无关的第三人转租(乙方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的公司不受此限);在保证经营主体的前提下,承包人经营范围内的多种经营发包可以自主决定。

  11.8 如标的房屋发包人、产权人以本合同标的房地产设定转让、抵押或以之抵偿债务之事宜,未侵害承包人的承包权和使用权,承包人保证继续履行本合同。

  11.9 承包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发包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同时应按当年应付租金的10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10 承包人保证对其商业经营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且不限于产品质量责任、服务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

  11.11 承包人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租金和缴付各类能源费用。

  11.12 以上承包人保证事项不能在60天内完成或改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承包人违约。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2.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2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取得解约权的一方有权在该事由发生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解约权。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特别约定外,自通知依法送达之日起30日内,如双方没有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书面协议或受通知方没有提起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或仲裁,本合同解除。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自动或书面承诺放弃解约权,除守约方当时另有书面声明或通知外,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12.3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社会剧烈动乱、严重流行性传染疾病等灾害。

  12.4 本合同生效后,非依本合同上述约定或法定事由,双方均不得以其他事由为借口或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初始年租金标准的10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如发包人尚未交房且承包人已支付相应款项或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已经发生投资,则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如发包人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承包人已经付定金,同时应返还承包人已付(垫付)任何款项,并按承包人投资原值(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工程费、设备费、筹备开办费、广告费、政府规费、税及为此支出的其他任何费用)赔偿承包人投资损失。如承包人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应赔偿发包人因承包人对标的房屋提出改造要求而造成的发包人实际发生的改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工程费、设备费、政府规费、税)赔偿完毕后,本合同解除。一方单方强制终止合同,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上述赔偿并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

  12.5本合同在依法或依约正式解除前,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12.6出现下述20.7、20.8、20.10的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保证金。如出现下述20.9、20.11、

  12.12的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年租金的百分之百赔偿给乙方。

  12.7租赁场地未按合同附件二的约定时间、用途和标准交付,延迟超过30日的;或租赁场地发生产权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达30日(含30日)以上的。

  12.8甲方负责的影城消防工程(由于承包人方案或装修影响除外)未能按时完成,或未能按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延迟乙方开业超过30日的。

  12.9甲方对建筑和/或对最后竣工的租赁场地做改变,未及时通知乙方;租赁场地承重结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由于承包人装修工程超过设计荷载除外)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12.10甲方未能按时提供乙方营业通道、其他配套设施服务、物业管理等服务的,延迟乙方影城开业超过30日。

  12.11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和设备使用服务出现中断,甲方未按约履行租赁场所维修,甲方在60日内不能给予修正并赔偿的。

  12.12其它因甲方严重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并且在60日内不能结束该种违约状态。

  12.13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在担保解除以前,作为被担保人的一方不得适用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暂时停业善后处理

  13.1 合同租赁届满180天前,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是否续约。租赁期满承包人不再续租或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负有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90日内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和商品撤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产权人提供方便。如承包人转让该部分资产,同等条件下,发包人有优先购买权。除本合同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的情形外,承包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装修无偿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得拆除或毁坏,发包人、产权人也不得要求承包人拆除。由承包人使用,管理的所有权属发包人的设备,除正常报废、损耗和折旧外,承包人应如数归还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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